-- 證據保全 --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對申請人的取證行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 申請證據保全的條件 --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形式要件是:
1.明確提出保全證據的申請。如果是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保全的證據的具體內容、范圍、所在地點;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訴前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所涉知識產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證據保全申請應當向受訴法院提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符合以下實質要件: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極可能存在爭議的法律關系;
2.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
3.請求保全的證據對待證事實有證明作用;
4.調查、收集被請求保全的證據的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