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街上公然售賣假冒“阿迪達斯”“耐克”商標的鞋子、服裝,近日,大足區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六萬元;判處被告人諶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審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租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八步區遠東江濱華府財富中心戶外廣場一檔口,聘請員工銷售假冒“阿迪達斯”及“耐克”商標的鞋子、服裝。截至2018年9月10日,銷售金額總計6000元左右,民警查獲假冒“阿迪達斯”及“耐克”商標的鞋子、服裝價值214243元。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諶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共謀承租重慶市大足區步行街一門市,共同經營假冒品牌運動鞋和服裝,后由王某出面承租了該門市,并購買假冒“阿迪達斯”及“耐克”商標的鞋子、服裝予以銷售,銷售金額總計50余萬元。2019年6月21日,民警在該門市查獲標有“阿迪達斯”商標的鞋子250雙、服裝1195件,標有“耐克”商標的鞋子302雙、服裝245件,貨值金額共計433016元。經鑒定,前述被查扣的標有“阿迪達斯”商標的鞋子、服裝及標有“耐克”商標的鞋子、服裝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諶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諶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進行銷售,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二被告人共同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可不區分主從。未銷售的鞋子、服裝系犯罪未遂,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量。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諶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結合諶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可對其宣告緩刑,實行社區矯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結果。
承辦法官表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損害消費者利益,而且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嚴重的甚至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對普通消費者來說,消費阿迪達斯、耐克等品牌服飾,要盡量通過正規官方渠道進行購買,認真辨別真偽,不要貪圖便宜。購買時要注意留存購物小票、發票作為證據,當權益受損時,可及時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工商部門舉報,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重慶法制報 通訊員 曾相強 記者 舒楚寒
圖片、信息來源:重慶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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