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最近聯合出臺的《專利收費減繳辦法》有關規定,其中規定有四項專利收費可申請減繳,上溯到自2016年9月1日開始實行。
據了解,《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自2016-7-12發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69號)有關規定所制定的辦法。
根據《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規定,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減繳四項專利收費。
具體條件為:
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從這三項條件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于專利收費減繳的人群劃定還是很清晰的,對于中小型企業和收入較低的人群以及科研機構進行減免。那么減免的收費具體包括哪些呢?
減繳的四項收費包括:
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
復審費。
減免的幅度如下:
凡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或者單位的,減繳規定收費的85%。凡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繳規定收費的70%。
據悉,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請求減繳尚未到期的收費。減繳申請費的請求應當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減繳其他收費的請求可以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相關收費繳納期限屆滿日兩個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規定時限提交減繳請求的,不予減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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