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發明專利侵權判定的基本方法是全面覆蓋方法,這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當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一一對應且相同,則構成相同侵權。二是通過比較,二者技術特征字面上雖不相同,但并無實質性的區別,則構成等同侵權。當然,若被控侵權產品有一個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不相同或不等同,則不構成侵權;蛴凶C據證明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源于現有技術,亦不構成侵權。
【案情】
原告(上訴人)邱則有公司。
被告(被上訴人)聯信公司。
被告(被上訴人)中建四局六公司。
被告(被上訴人)茂達公司。
邱則有公司訴稱:邱則有于2002年4月3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一種鋼筋砼用立體承力模殼》的發明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8年12月24日授予其專利號為ZL200510114366.2發明專利權。邱則有公司經受讓取得上述專利權。本專利產品工藝簡單,節省大量的生產成本,并且外觀新穎,結構獨特,推向市場后深受用戶歡迎,本專利目前處于有效狀態。近年來,邱則有公司發現茂達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大量制造、銷售涉案專利產品,聯信公司作為業主,未盡到應注意的審慎義務,協助中建四局六公司違反法律,大量使用侵犯邱則有公司專利權的產品,這嚴重侵犯了邱則有公司的合法權益,為此,邱則有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1. 聯信公司、中建四局六公司和茂達公司應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并銷毀侵權產品;
2. 聯信公司、中建四局六公司和茂達公司連帶賠償邱則有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00萬元。
聯信公司、中建四局六公司共同答辯稱:聯信公司是向茂達公司購買被控侵權產品,由中建四局六公司負責具體施工,聯信公司、中建四局六公司并不知道被控產品侵權,兩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邱則有公司對兩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茂達公司答辯稱:CN1400368A發明專利屬現有技術,該發明專利公開了一種建筑內模構件的模盒,其與涉案發明專利的模殼構件、被控侵權產品的疊合箱均用于空心樓蓋的構件,茂達公司采用CN1400368A發明專利技術制造被控侵權產品,故茂達公司并未侵犯邱則有公司的專利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邱則有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2年4月30日,邱則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一種鋼筋砼用立體承力模殼”發明專利。2008年12月24日,該申請獲得授權并予以公告,專利號為ZL200510114366.2。2010年10月26日,該專利的專利權人由邱則有變更為原告邱則有公司,該專利目前仍處于有效期內。該專利權利要求包括1項獨立權利要求和48項從屬權利要求。邱則有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專利保護范圍為權利要求1、2、8、20、25、40和48,結合邱則有公司發明專利說明書陳述的發明內容,邱則有公司涉案發明專利記載的主要內容為: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包括上頂板、周圍側壁及下底,上頂板、周圍側壁及下底彼此連接構成多面體封閉空腔,在空腔內有至少一根以上的桿件,其特征在于桿件為曲線桿、折線桿、纜索、等截面直桿、變截面實心直桿、上開口空心桿或者其組合,或者變截面空心直桿與上述桿件的組合,有桿件豎向設置在周圍側壁的轉角部分。其中,……直桿用材省,傳力直接,其拉、壓性能均優良,還可施加預應力;上側開口空心桿能使現澆砼與模殼內受力桿件結合成一體,形成相互嵌固的共同受力結構,所述的轉角部位的豎向的桿件為方形桿或圓形桿。在模殼空腔內有至少一根桿件向模殼體外伸出有桿身或桿端或露錨固筋或露網或凹凸的網孔鐵片或上述的組合。這樣,模殼體內的桿件與現澆砼之間的粘結與嵌固更好,較好地解決了預制與現澆砼之間的結合界面的結合強度和協同工作性。本發明的特征還在于在至少一個凸臺內有至少1根以上的桿件。這樣,凸臺內的桿件參與桁架式現澆砼暗肋的受力,使受力性能更可靠。本發明的特征還在于桿件為上頂桿、周圍側壁或下底上的加強筋。
茂達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權產品為空腔疊合箱,空腔疊合箱制作安裝過程為:預制好四周都有一定凸起的上盒板和下盒板,將下盒板擺好,根據設定的空腔體高度,用玻鎂板材料裁好側壁板,并裁好小木條(桿件),側壁板用小木條兩兩連接(具體是在相鄰兩塊側壁板的直角處通過空壓機用射釘將小木條釘在側壁板上),形成四方框,將制好的四方框蓋在小盒板上,接著再扣上上盒板,形成空腔疊合箱。連接側壁板的四根小木條上下懸空,高度短于側壁板高度。
案外人謝孟于2001年7月2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模盒及制作方法與其用途”的發明專利,公開日為2003年3月5日,公開號為CN1400368A。該專利作為一種預制內模構件,也是結構受力構件,填埋于各種結構構件內,可形成新的結構型式,如空間箱型樓蓋、箱型柱,箱型剪力墻等。該專利公開了模盒的兩種制作方法:1、一種模盒的制作方法為:模盒的各板面分別預制或整板預制后切割成塊,用粘接材料粘接或將板與板接縫處制成咬合企口后粘接成產品。2、一種模盒的制作方法為:按照建筑施工常規方法先預制圍板,在圍板內四周邊緣處埋設好連接絲、網,待澆注材料凝固后、將黑板圍成模盒形狀后澆制底面板,底面面板的底部內埋設有加強連接筋或網,最后用粘接材料嵌縫。
2013年1月, 聯信公司向茂達公司購買被控侵權產品,并由中建四局六公司負責具體施工。
【審判】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具體為:
1、被控侵權產品的空腔疊合箱制作方法是否落入涉案發明專利的模殼組裝這一技術保護范圍;
2、被控侵權產品側壁板之間的連接桿與涉案發明專利的“加強桿”這一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
關于爭議焦點之一。一審法院認為,CN1400368A專利申請公開了一種用作建筑內模構件的模盒,其與涉案發明專利的模殼構件、被訴侵權產品的疊合箱均為用于空心樓蓋的構件,三者屬于相同的技術主題。被控侵權產品經與CN1400368A專利申請公開的技術方案進行比對,為:前者的側壁用于連接上板盒與下板盒,后者的圍板用于連接上模盒的底面面板與下模盒的底面面板,作用相同;前者的上板盒與后者的上模盒均起到封閉模殼、形成空腔箱體的相同作用。而且,側壁板(或者圍板)的高低取決于實際需要,當需要較高的側壁形成較大的封閉空腔時,可以通過預制較高的側壁板,然后在其上覆蓋一上盒,從而達到與前述相同的空間效果。因此,在CN1400368A專利申請公開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不難想到也可以在下模盒上直接覆蓋一個上盒,形成空腔箱式模殼構件。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與CN1400368A專利申請公開的現有技術方案并無實質性差異。茂達公司主張其制作的空腔疊合箱技術來源于現有技術的抗辯理由成立,故而不構成侵權。
關于爭議焦點之二。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桿件主要用于支撐,起著加強桿的作用,而被控侵權產品疊合箱位置為直角結構,四角桿件(小木條)作用在于連接、固定側壁板,長(高)度短于四周側壁板高度,不具有支撐側壁板的功能,更不可能支撐上盒板和下盒板作用。因此,被控侵權產品側壁板之間的連接桿與涉案發明專利“加強桿”實現的功能不能,達到的技術效果也不同,二者并不構成等同技術特征,即被控侵權產品側壁板之間的“連接桿“未落入涉案發明專利保護范圍。
鑒于茂達公司抗辯主張成立,故邱則有公司指控聯信公司、中建四局六公司構成侵權的主張并不成立,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邱則有公司對聯信公司、中建四局六公司和茂達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邱則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聯信公司、中建四局六公司和茂達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涉案發明專利權侵害為由,提起上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為發明專利權糾紛,爭議焦點在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這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如何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制作方法是否源于現有技術;二是如何辨析被控侵權產是否落入專利技術等同原則保護范圍。對此,本文結合相關理論展開闡述。
一、如何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制作方法是否源于現有技術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是與原告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公知技術相同或明顯相近的技術,就可免除侵權責任,即現有技術抗辯,F有技術是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判斷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應將被控侵權產品與現有技術進行對比,我國《專利法》第62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根據該條款規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首先將被控侵權技術與被控侵權人提供的現有技術進行比較,若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一份現有技術相同,或雖不完全相同,但屬于一份現有技術與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識或所熟知技術的簡單組合的,不論被控侵權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人民法院均應認定抗辯成立,無需再將被控侵權技術與涉案專利技術進行比較,F有技術抗辯的實質并不是去否定專利權的效力,而僅僅是通過審查被控侵權技術或產品與現有技術之間的關系來否定原告專利權的行使。
為增加《專利法》第62條規定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日施行的《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1款規定:“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62 條規定的現有技術”。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現有技術的對比方式為,首先將被控侵權技術與涉案專利技術進行對比,確定被控侵權技術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然后再將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人提供的現有技術對比,確定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司法解釋確立的對比方式有其自己的特點和優點,判斷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不是直接將被控侵權技術與現有技術對比,也不以判斷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為前提,而是將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對比。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屬于現有技術,被對比的技術特征范圍要受到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的指引和限制,只對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對比,這對正確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是否屬于現有技術具有突出的意義。
《司法解釋》規定的對比方式不同于《專利法》規定的對比方式,其不是對《專利法》規定的細化,而是對《專利法》第62條規定的補充。具體應當適用哪種對比方式,則由被控侵權人根據自己實施的被控侵權技術特征與掌握的現有技術從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進行選擇。如果被控侵權人掌握的現有技術披露了被控侵權技術的全部技術特征,則可以按《專利法》規定的方式提出抗辯,否則,可以按《司法解釋》規定的方式提出抗辯。本案中,CN1400368A專利申請公開了一種用作建筑內模構件的模盒,其與涉案發明專利的模殼構件、被訴侵權產品的疊合箱均為用于空心樓蓋的構件,三者屬于相同的技術主題。根據前述《專利法》第62條之規定,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其抗辯的現有技術進行比對,即被控侵權產品經與CN1400368A專利申請公開的技術方案進行比對,為:前者的側壁用于連接上板盒與下板盒,后者的圍板用于連接上模盒的底面面板與下模盒的底面面板,作用相同;前者的上板盒與后者的上模盒均起到封閉模殼、形成空腔箱體的相同作用。而且,側壁板(或者圍板)的高低取決于實際需要,當需要較高的側壁形成較大的封閉空腔時,可以通過預制較高的側壁板,然后在其上覆蓋一上盒,從而達到與前述相同的空間效果。因此,在CN1400368A專利申請公開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不難想到也可以在下模盒上直接覆蓋一個上模盒,形成空腔箱式模殼構件。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通過與CN1400368A專利申請公開的現有技術方案相比對,并無實質性差異,故被告主張其制作的空腔疊合箱技術來源于現有技術的抗辯成立,不構成侵權。
二、如何辨析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技術等同原則保護范圍
發明、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的基本方法是全面覆蓋方法,即判斷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是否完全包含了涉案專利權的技術特征,這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被控侵權產品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全部再現,或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一一對應并且相同,則構成相同侵權,又稱字面侵權。二是被控侵權產品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的技術特征相比,從字面上看雖不相同,但經過分析可以認定二者是相同的技術特征,并無實質性的區別,則構成等同侵權,從而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也就是,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除了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技術特征外,還包括與之相應的等同技術特征,由此確立了專利侵權中的等同原則。等同原則的適用意味著法院在缺少權利要求書字面侵權的情況下同可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這樣就在確定侵權行為時融入了一種不確定的因素。這種不確定因素使得那些利用已有技術進行再創造的發明人較難預見自己的行為是否會構成侵權——直至法院運用等同原則進行分析得出結論。因此,等同原則的適用應謹慎,在實踐中適用該原則應遵循如下規則:
(一)等同原則適用中的判斷主體
現實中,侵權人會采用下列相類似的手段,如等同替換、產品部件的簡單移位和方法、步驟順序間的調整、技術特征分解或合并等手段,來實現發明專利的目的和積極效果,與專利技術相比,在其目的、效果、功能上完全相同或者大致一樣。根據專利法規定,對被控侵權產品中的具體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相應的技術特征間的判斷考察,包括不同點的程度、性質、來源等進行判斷的主體,既不是這一領域的“高級工程師”也不是“一般學徒”,而是“本領域內的普通技術人員”,但專利法對何謂“本領域內的普通技術人員”并未做出具體規定,專利《審查指南》中對“本領域內的普通技術人員”是這樣定義的:“他知曉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現有技術,具有該技術領域中普通技術人員所具有的一般知識和能力,他的知識水平隨著時間的不同而不同!币虼,所謂“本領域內的普通技術人員”,是指具有侵權發生日之前該技術領域一般性的公知知識,能夠獲知該技術領域一般現有技術,并且具備進行各種常規試驗和普通分析的手段和能力的技術人員。以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視角,來考察、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權利要求書中必要技術之間有無相同或者不同之處。
(二)等同原則適用中判定侵權的時間節點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關于判定等同侵權的時間節點,相關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學術界對于判斷等同侵權的時間節點,主要有三種觀點:侵權日說、專利公布日說和專利申請日說。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上都是將侵權日作為判斷等同的時間節點。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本領域內的普通技術人員”進行解釋時,認為“應當以侵權發生期間該專利所屬領域的平均知識水平為標準衡量”,這意味著最高院也認為應當以侵權日作為起算等同侵權的時間節點。選擇侵權日為判斷節點,理由在于:第一,申請人在申請專利之初很難預料到將來所有可能發生的侵權狀態,而且也不可能將所有的實施形態都記錄在權利要求書中;第二,如果侵權人在申請日以后用顯而易見的技術置換了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內容,并能逃避侵權,將會使社會公眾的發明創新熱情受到打擊。
(三)等同原則適用中“等同特征”的判斷方法
從上文規定可知,要準確地判斷是否侵權,就要區分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數量是多少,各自又指的是什么?如此,才能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判斷,判定是否構成等同侵權。
1.區分不同的技術特征
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了全部的技術特征,但權利要求書并沒有清晰地一一列出有哪些技術特征。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從該法條規定可知,在判斷等同侵權時,應當考慮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但并不意味著各個技術特征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區別技術特征可以是一個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幾個技術特征組成的集合,也即:技術特征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具備獨立性;二是要具備價值性。獨立性是指它不需要再通過與其他技術內容組合就能夠體現其自身的功能;價值性是指不僅具有獨立的功能,而且事實上已經在整體技術方案中發揮了作用或產生了技術影響!蔼毩⒐δ堋笔菂^分技術特征的關鍵所在,一份專利申請書記載了一項技術方案,先弄清楚這一技術方案要達到的目的和效果,并就效果倒推出由哪幾個獨立功能完成的,正是這些獨立功能有機結合在一起,才達成了技術方案所追求的整體效果。各個功能是由不同技術單元(或集合)完成的,于是這些不同技術單元(或集合)就體現著不同的技術特征。最后從權利要求書的內容中去認定完成獨立功能的技術單元(或集合),這些就是我們要區分出來的技術特征。
2.對比、判斷技術特征是否等同
對比、判斷技術特征是否等同,必須滿足“三要素標準”,即與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這也是一個客觀標準。所謂“以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以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角度很容易聯想到,將權利要求書記載某一技術特征所含有的特定的手段,替換成另一種手段或方式。認定“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控侵權產品,某一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所實現的功能與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某一特征所希望實現的功能基本相同。認定“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被控侵權產品,某一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了與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某一技術特征下的基本相同的功能,同時也達到了權利要求書希望實現的基本相同的效果。功能認定是就其在整體技術方案上所作的具體貢獻上去認定,而效果認定則是從整體技術方案達成的目的出發,認定這一特定的技術特征和其它技術特征結合在一起,促使整體技術方案取得了與受保護專利技術方案基本相同的效果。被控侵權產品在滿足上述三個要素后,可初步認定為侵權。
質言之,被控侵權產品每一個技術特征,都要依據上述標準,一一與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特征對比,若其中有一個技術特征不等同,就認定不構成等同侵權,只有全部技術特征等同,才能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成立。本案中,根據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和專利說明書所描述的桿件特征分析,涉案專利桿件主要用于支撐,起著加強桿的作用,而被控侵權產品疊合箱位置為直角結構,四角桿件(小木條)作用在于連接、固定側壁板,長(高)度短于四周側壁板高度,不具有支撐側壁板的功能,更不可能支撐上盒板和下盒板作用。因此,被控侵權產品側壁板之間的連接桿與涉案發明專利“加強桿”實現的功能不同,達到的技術效果也不同,二者不構成等同技術特征。